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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00號妨害公務案件被告陳抗說明新聞稿
有關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00號妨害公務案件
被告陳抗說明新聞稿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00號妨害公務案件,被告周明文於110年12月21日上午9點許,率領數位民眾至本院陳情抗議,茲說明如下:
一、 本案係經檢察官調查證據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訂期審理,傳喚被告到庭,賦予答辯機會,以保障其訴訟權:
被告周明文係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調查證據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110年8月17日收案,以110年度簡字第1100號妨害公務案件受理,並於今日(21日)上午10時開庭審理,並合法傳喚被告周明文到庭答辯,以保障其訴訟權。
二、人民遇有司法案件應依正常法律程序開庭、遞狀,表達意見以供法院審酌,法庭外之陳情抗議行為及言詞,均難採為法院裁判審酌之基礎,對其訴訟權保障並無助益。
- 發布日期:110-12-21
- 更新日期:110-12-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