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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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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440號強制執行事件新聞稿(110.10.6一拍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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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44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6日下午2時30分,就債務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所有之彰化縣黨部、配給黨工房舍建物及坐落土地等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本院說明如下:

一、執行程序簡要說明:

(一)本件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囑託法院)受理債權人郭卜瑄等305位黨工對債務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聲請給付薪資、退休金、資遣費等強制執行,於108年5月23日囑託本院執行國民黨所有位於本院轄區內的財產,後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於同年10月14日將該署所辦理債權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移送之強制執行事件,移由本院合併辦理(執行債權、金額詳後述二)。

(二)本院民事執行處收案後,於同年5月28日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嗣於同年7月15、16日完成現場查封、指界、調查現況等程序。查封之後,依照鑑定人選任輪次表選任估價師事務所進行鑑估執行標的物之價格,並在估價師估價完畢後,將估價結果轉知債權人、債務人表示意見。囑託法院於同年8月2日函請暫緩換價程序,至110年7月20日函請續行程序。本院民事執行處於疫情趨緩後,即參考估價報告書估算的房地價格核定第一次拍賣底價(執行標的物明細、第一次拍賣底價詳後述三)及期日。

(三)本件定於110年10月6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

二、聲請執行之債權及金額:

(一)執行債權人現為郭卜瑄等304名黨工,執行債權包括工資、退休金、獎金、資遣費等,據囑託法院110年7月7日來文附件所載,剩餘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億3007萬9690元。

(二)債權人為黨產會移送行政執行之債權,為追徵債務人(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之價額,金額約7億8275萬元。

(三)上述(一)(二)項債權均為普通債權,並無優先受償權利,故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係依債權比例分配受償。

三、執行標的物及第一次拍賣底價(分甲、乙、丙、丁、戊標):

(一)甲標:彰化縣彰化市西勢街192號建物2筆、彰化市西勢子段西勢子小段156-20、157-4、157-10、157-11地號土地4筆(即彰化縣黨部房地),底價為1億850萬元。

(二)乙標:彰化縣彰化市光南里介壽新村197號建物2筆、彰化市南郭段南郭小段148-28地號土地1筆(配給黨工房舍),底價為720萬元。

(三)丙標:彰化縣彰化市光南里介壽新村196號建物2筆、彰化市南郭段南郭小段148-29地號土地1筆(配給黨工房舍),底價為720萬元。

(四)丁標:彰化縣彰化市光南里介壽新村194號建物2筆、彰化市南郭段南郭小段148-31地號土地1筆(配給黨工房舍),底價為780萬元。

(五)戊標:彰化縣彰化市光南里介壽新村193號建物2筆、彰化市南郭段南郭小段148-32地號土地1筆(配給黨工房舍),底價為740萬元。

四、第一次拍賣結果:

(一)上開五標中共有三標拍出,拍出之標案說明如下:甲標部分拍定額為121,680,008元;丁標部分拍定金額為7,800,000元;戊標部分拍定金額為7,410,000元。至於未拍定之兩標即乙、丙標部分,均無人投標,債權人亦未到場聲明承受。

(二)本院另定於110年11月3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進行第二次拍賣程序。

五、不動產現況部分,分別詳如拍賣公告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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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10-06
  • 更新日期:110-10-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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