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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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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辦理「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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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為配合司法院積極推動109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事件法」新制,並因應將來實施新制之需求,建構妥適之軟、硬體設施,展現本院對於勞動事件法施行之重視與籌備成果,提升遴聘委員之榮譽感,於109年1月2日辦理「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活動。

       本次由院長蔡名曜親自擔任主席,並由民一庭庭長廖國佑講解新制,另指派勞動專股法官、書記官、法官助理及科室代表出席,於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後辦理座談會,協助遴聘委員瞭解法院環境、委員之考核、勞動調解程序之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並進行討論交流,俾利委員順利配合勞動調解程序之進行。

       勞動事件法性質為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因應勞資爭議之特性,在既有的民事訴訟程序架構下,適度調整勞動事件爭訟程序規定,一方面使勞雇雙方當事人於程序上實質平等,另一方面也使法院更加重視勞動事件之處理,以達成勞資爭議的實質公平審理,有效的權利救濟之目標。新法的主要特色就是調解程序應先行,收案後在30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並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調解期日集中進行調解。調解期日之進行係由勞動法庭法官指定二位分別代表資方之事業組委員及代表勞方之勞動組委員共同組成調解委員會(由法官擔任主席)主持,若調解無法成立時,接續的訴訟程序由該勞動法庭法官(同一位法官)繼續審理,並應在六個月內將勞動案件審理完結,以符合迅速之要求。

       本院為因應勞動事件之多樣性,遴選委員係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專門學識、經驗者加以遴選、聘任,合計聘任45位勞動調解委員:其中事業組委員有21位,勞動組委員24位。男性委員23人、女性委員22人,跨越各相關產業領域,並兼顧男女性別比例。而本院遴選之委員們在遴選後,均已配合完成相關專業研習課程,也期待能協助法官一起為人民化解紛爭,讓勞動事件能更迅速妥適公平的獲得解決,以落實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的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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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彰化地方法院辦理「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新聞稿doc
  • 發布日期:109-01-02
  • 更新日期:109-01-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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