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動調解委員研習」新聞稿
為增進勞動調解專業知識並汲取新知,本院於本月8日舉辦勞動調解委員研習課程,分別邀請最高法院徐福晋法官、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邱羽凡副教授擔任講座,陳院長毓秀於致詞時表示,勞僱關係具有和諧性及繼續性需求,故以勞動調解作為紛爭處理機制更顯重要,勞動調解委員於調解程序扮演重要角色,貢獻卓越,同時感謝勞動調解委員們協助本院推動調解業務。
徐福晋法官以「勞動事件之調解程序」為主題,分享勞動調解程序之實務經驗。首先介紹勞動事件法調解程序相關規定,特別說明同法第24條雖規定調解程序原則上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然而實務運作上仍應聽取當事人陳述、想法及意願,積極地聽出當事人「利」之所在及「氣」之所在;進而整理相關爭點及證據,並就爭點進行討論,由法官主導整理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請求權基礎,建構出案件的原因事實,並借重調解委員臨場協助,為雙方分析利害關係,讓當事人經由調解程序了解彼此想法及利益,縮小差距,促進調解,同時亦可擬具適當調解方案預作準備。於當事人仍僵持不下時,應協助當事人瞭解自己可能的其他退路,經由分析重新認識調解方案與其他退路,辨明何者為對自己的最大利益之方案。調解者也應思考是否已真正解決兩造之問題,避免紛爭再起之可能性。徐法官並舉調解個案經驗,說明當資方以勞方受職業災害後重返職場,卻無法勝任工作為由,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如何協助資方善盡「安置義務」,將勞方調往其他關係企業,調整勞方之工作。最後徐法官介紹承辦RCA團體訴訟案件中之相關法律問題,包含:相當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身體或健康權是否受侵害、消滅時效、GE公司合併RCA後之公司責任等等,並分享如何嘗試以被害人所生之疾病、被害人受害程度(死亡、罹病、沒有外顯疾病)進行調解之寶貴經驗。
邱羽凡副教授則主講「勞動基準法施行40年重要爭議問題分析」,就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條對於加班費適用範圍之爭議問題,及從國際勞工組織(ILO)強迫勞動公約發展說明同法第5條勞動強迫禁止規定之適用問題。邱副教授表示,除經勞動部公告排除之行業或工作外,勞僱關係均應適用勞動基準法,故包含平台外送員、在我國漁船工作之遠洋漁工,如具有勞僱關係之從屬性,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而得受同法加班費、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其次,邱副教授認為我國勞動基準法第5條對於強迫勞動之定義,僅限於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顯然與ILO強迫勞動公約之定義「以任何懲罰之威脅迫使而致,且非本人自願提供的工作或服務」落差甚大,以致於台灣移工問題受到國際關注。又ILO強迫勞動指標手冊提出之11項指標當中,「超時加班」即為是否強迫勞動的評估依據之一,對照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3目已規定強迫勞動該當於人口販運之要件,則移工請求積欠薪資及加班費此類案件,經常為強迫勞動的表徵,依同法第9條第2項,調解委員於處理時知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即得予通報。因此能否辨識出「強迫勞動」之受害人給予保護,甚為重要。最後,邱副教授從德國「供應鏈人權盡職調查法」及今年歐盟通過相類似的法律,說明禁止強迫勞動為當前國際趨勢,企業產品供應鏈中,均需確保各國產品、原料、製程均無強迫勞動情事,且不得拒絕查核機構進行盡職調查的訪查,如有違反,則依情形給予不利處罰甚至拒絕往來,對於台灣經濟影響甚大。行政院所擬之臺灣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引草案應加速宣導,而國內企業界也必須及早面對及因應,消弭台灣與國際勞動標準的差距。本次活動在講座精闢演講內容中圓滿落幕,與會人員均感收穫豐碩。
- 發布日期:113-08-12
- 更新日期:113-08-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