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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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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1號、第7號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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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訟事實:

彰化縣議員洪本成於88、89年擔任溪湖鎮民代表會副主席期間,曾因向包商收取回扣之貪瀆行為,經本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惟因其於偵查中自白而查獲其他共犯,且繳交犯罪所得,故判處免刑而判決確定。嗣後其先後當選彰化縣第五選區第19屆(任期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4日)、第20屆(任期自111年12月25日至115年12月24日)縣議員,原告中央選舉委員會、歐陽蓁珠(同一選區候選人)遂先後對被告洪本成起訴請求判命其第19屆、第20屆縣議員當選無效。

二、判決結論

被告就彰化縣第19屆及第20屆議員(第5選區)之當選無效。

三、本院判決主要理由認定:

㈠刑事免刑判決本質上仍屬有罪判決,其犯罪事證業經認定明確,僅因法律上之原因,不宜發動刑罰權,無諭知科刑之必要而判決免刑,使其免受刑之執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歷次修正過程觀之,該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其立法意旨乃在端正選風、澄清吏治,故所謂判「刑」確定,應包含「免刑」判決在內。

㈡被告洪本成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名,經本院認定犯罪事證明確,雖因其於偵查中自白而查獲其他被告,且繳交犯罪所得,依法律規定判決免刑,然依上開說明,仍符合選罷法第26條第2款「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規定之要件,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自無候選人資格,故其第19屆、第20屆彰化縣第5選區縣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至於選務機關對於被告得否登記為候選人之認定,因認定不正確或未積極審查,不影響本件判決之認定。

㈢有關選罷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消極資格要件是否妥適,有無損及人民參政權,乃屬立法職權,本院仍應依現行法律規定依法審判。

四、本判決被告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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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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