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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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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際人權保障講座」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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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方法院於本月19日邀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張文貞主講「從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檢視我國婦女人權與性別平等之落實」,由陳毓秀院長主持。

  張教授首先介紹聯合國人權保障機制,在國際人權法體系分別有「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及其他針對特定領域基本人權所訂定公約(包含CEDAW),共計有九大核心國際人權公約,其中世界人權宣言雖非法律,但在國際人權爭訟中仍具有軟性法律的重要地位。並依司法院釋字第329號解釋、公約施行法及條約締結法,說明國際人權公約如何國內法化的過程,目前我國已國內法化的國際人權公約包含:兩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五大公約。

  張教授接著說明,國際人權公約各有其執行機關,就各會員國提交的報告或公約所保障權利作成「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充實公約條文之內涵。如公政公約執行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1997年就前南斯拉夫共和國裂解後公約之適用問題,作成第26號一般性意見,認為一旦人民享有人權保障,即不再允許人權保障的中斷;基此,公約沒有撤回或退出的規定;不管政府輪替或國家繼承,均不影響公約對該土地上之人民的繼續適用。此一意見確保了涉及國家主權變更人民的人權,並舉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雖非公政公約之締約國,然而香港回歸該國後,仍於2019年製作第四次國家報告,並由該國向人權事務委員會提出報告,表示香港政權變動,仍不應影響香港人民之人權保障。

  張教授進一步說明,所謂國際人權公約,係指締約國承諾賦予其境內之人(包含本國人及非本國人)人權保障,如果有侵害人權之情事,該公約之其他締約國即有權介入處理,基此確立「國際人權高於國家主權」之原則。近日俄烏戰爭,國際法庭即以普丁涉及迫使烏克蘭兒童遷移或由俄國家庭收養,侵害兒童人權,因而介入處理,對普丁發布通緝,即是基於國際人權公約所為。此外,國家於私人侵害人權時,若未能履行保護義務而消極不作為,受害人亦得對國家請求賠償。例如:歐洲已有若干環境或氣候變遷人權訴訟,其中有義大利居民因受到皮革工廠汙染而向歐洲人權委員會提出申訴,主張國家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最後,張教授以CEDAW臺灣第四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和建議,分別從性別平等全面立法、性別刻板觀念和暴力侵害婦女行為、對性交易女性的剝削、新住民女性的平等及自決、同性婚中對婦女的歧視、外籍家事勞工及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等面向,說明CEDAW應具體落實的方向,並期待隨著司法人員深化對CEDAW之認知,國內法院於判決中能善用CEDAW落實婦女人權之保障。

  陳院長於演講結束後表示,一個文明社會,並不是以摩天大樓、高鐵、捷運多寡而決定,而是以對人性尊嚴的維護與尊重來表彰。我們對於人權受侵害的情事若閉眼無視,將繼續活在虛偽的假象中。身為法官,應該深度學習國際人權公約的具體內容,並於審判實務上隨時檢視,將公約精神價值落實於個案中,以真正貫徹人權保障。演講於張教授精闢演講及與會法官、同仁深度學習的共鳴中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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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A01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際人權保障講座」新聞稿doc
  • 112-A01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際人權保障講座」新聞稿pdf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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