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0號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新聞要旨:

一、被告粘○德自109年3月中旬至110年3月下旬,先後6次對王姓幼童傷害、凌虐,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各處10月至1年2月不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二、另於107年3月4日以強暴方式迫使王童之母王○婷為其機車分期債務作保,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三、又於109年9月至110日2月間故意虐待、傷害貓5隻,並致死亡,犯故意傷害動物致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4罪,各處4月到6月不等之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並分別併科25萬元至30萬元不等之罰金。

四、以上二、三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罰金部分則應執行60萬元。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0號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判決,茲說明判決結論、事實摘要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一、粘○德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年、10月、1年、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二、粘○德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三、粘○德犯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之違反同法第6條規定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4月、4月、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分別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25萬元、25萬元、25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2千元折算1日。

四、上開二、三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2千元折算1日。

貳、事實摘要:

一、被告分別於:①109年3月中旬某日至109年3月21日、②109年3月27日、③109年4月8日至同年4月11日、④109年7月19日、⑤109年8月12至13日、⑥110年3月21日對前妻王○婷之子王姓幼童,以多次徒手打巴掌或多次以腳踹臉、或以腳踢王童肚子、徒手揮打王童頭、臉部等之方式傷害、凌虐王童,除造成王童受有體傷外,並認被告對王童各次所為均已構成凌虐,且因此使王童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足以妨害王童身心之健全。

二、被告於107年3月4日以毆打之強暴方式迫使王童之母王○婷於同年3月6日為其機車之分期債務作保,而使王○婷行無義務之事。

三、被告於109年9月至110日2月間,向他人認養貓後,在其住處,以抓貓的尾巴凌空大力甩動砸向牆壁或地板、以項圈勒緊貓脖子吊掛在門把上使貓缺氧窒息再放下、將貓按壓至水裡使貓嗆溺窒息、以尖嘴鉗拔除貓之指爪、將貓塞進籠內大力甩動、持削尖棍狀物大力戳向貓籠等之方式,故意虐待、傷害貓,共致5隻貓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最後均死亡。

參、理由摘要

一、被告就上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強制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等犯行,均坦承不諱,且經勘驗施暴影片,復有相關證人證述、卷附之事證可資佐證,本件被告各犯行均屬明確,足堪認定。

二、檢察官雖主張王童因為被告的行為,造成智能呈中下程度及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屬於重傷害,然本院依下述理由認尚未至重傷害之程度:

㈠王童於案發後,經檢查並未受有腦傷,且所受體傷部分現均已痊癒,並未造成重傷害之結果。

㈡並無證據顯示王童的智能中下是因為遭到被告的家暴行為所致。

㈢王童所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並未使其生活自理能力受到影響。

㈣王童的注意力不集中問題,在遭家暴前即已存在。

三、量刑審酌

本院審酌被告:①身為王童之繼父,不知愛護王童,對王童善盡保護責任,反對年僅4、5歲之王童為傷害、凌虐等犯行,手段粗暴不仁,使王童感受到的痛苦、恐懼程度,已超過通常人所能忍受之程度,所為對王童之身心傷害至鉅,更使王童因此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其犯罪情節及惡性非輕。②另以強暴方式迫使告訴人王○婷須為其作保,復無視動物保護法所揭櫫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之立法意旨,於向他人認養貓之後,不能善待動物,反而以前揭殘忍手段虐待、傷害貓,前後共造成5隻貓均死亡,及其各次犯罪之手段、情節、所造成王童之傷勢程度、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

肆、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檔案下載

  • 112-A00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0號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新聞稿doc
  • 112-A00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0號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新聞稿pdf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