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7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新聞要旨: 一、被告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張秀蕊及黃數鐶等人利用伸港鄉婦聯會舉辦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等機會,偽造不實之收據,向伸港鄉公所及台電公司行使而申請核銷活動補助款項,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二、法院依據被告等人之自白或供詞及證人證詞、卷附申請單據等證據,認定被告等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並審酌除曾煥彰外之其餘被告均自白犯行,且無前科、多數被告為義務無給職擔任伸港鄉婦聯會幹部、並無犯罪所得,且伸港鄉婦聯會為一公益團體等事由,就每個犯罪行為分別論處有期徒刑3月或4月不等,並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至1年6月不等。除曾煥彰外,其餘被告均分別諭知緩刑2至4年不等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緩刑條件。 三、至於其餘被訴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因該等活動之支出多數大於含補助金額之收入,縱使有結餘款,亦作為伸港鄉婦聯會申辦公益活動或老人送餐使用,無從證明被告等人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故此部分犯行為無罪或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7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判決,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如附表所示。
貳、事實摘要:
一、人員說明
㈠曾煥彰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彰化伸港鄉鄉長,並於107年12月25日連任,後因另犯他案業已停職。張秀蕊則於104年4月至105年10月擔任伸港鄉公所之主任秘書。
㈡黃鈺蕊係伸港鄉婦女聯合會(下簡稱:伸港鄉婦聯會)理事長,為曾煥彰之妻。李碧珠係伸港鄉婦聯會成立時之總幹事(任期自104年7月至105年2月)。張惠珍自伸港鄉婦聯會成立時起即擔任財務長。
二、犯罪行為
㈠被告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張秀蕊及黃數鐶明知申請經費補助應覈實核銷,竟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藉伸港鄉婦聯會舉辦「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下稱活動一)、「105年、106年、107年、108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下稱活動二至五)之機會,明知該活動如紅布條、租借音響、租桌椅、搭帳篷、早餐、便當等實際支出均未達該等活動概算表之金額,且部分承攬廠商無法開立收據,竟為順利使伸港鄉婦聯會取得活動補助核銷金額,由黃鈺蕊或其指定之人或由曾煥彰委託張秀蕊,向非承攬廠商要求開立僅蓋有店章之空白收據後,再由黃鈺蕊自行或委託他人,在上開空白收據上填寫數量、單價、總價不實之偽造收據,交由李碧珠或黃數鐶依據上開不實收據製作核銷單據,並由黃鈺蕊、李碧珠或黃數鐶、張惠珍在上開核銷單據上蓋印後,分別向伸港鄉公所及台電公司行使而申請核銷活動補助款項,足以導致損害該等廠商及伸港鄉公所、台電公司對於審核活動補助支出、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
㈡曾煥彰、張秀蕊參與活動二以美而廉食品行收據向伸港鄉公所申請補助部分;被告黃鈺蕊、張惠珍參與活動一至五向伸港鄉公所或台電公司申請補助部分;被告李碧珠參與活動一、二向伸港鄉公所或台電公司申請補助部分;被告黃數鐶參與活動三至五向伸港鄉公所或台電公司申請補助部分。
參、理由摘要
一、上開犯罪事實,除曾煥彰否認外,其餘被告均坦承犯行,且經證人即受託廠商或收據之名義開立廠商負責人等證述屬實,並有上開偽造之收據、活動補助款之申請及核銷資料可資佐證;而曾煥彰此部分犯行,本院審酌證人張秀蕊歷次證述均屬一致,核與證人張惠珍之證詞相符,且有上開收據可資佐證,其空言否認犯行並不足採。本件犯行明確,足堪認定。
二、量刑及緩刑之審酌
㈠審酌曾煥彰為伸港鄉鄉長,張秀蕊為伸港鄉主任秘書,黃鈺蕊為伸港鄉婦聯會理事長,李碧珠、黃數鐶為前後任總幹事,張惠珍為財務長,均為義務無給職擔任伸港鄉婦聯會幹部,且該會為一公益團體,並非為自己不法之意圖,然其等對於政府機關或國營企業補助民間團體申辦活動之規定,應詳加瞭解,卻未依法定程序以虛偽之不實收據申報核銷補助款,但考量其等除曾煥彰外,並無前科,以及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情形,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㈡考量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黃數鐶、張秀蕊並無前科,犯後均坦承犯行,且伸港鄉婦聯會為一公益團體,其等均義務擔任幹部,均為無給職,且無取得任何犯罪所得,分別予以宣告緩刑4年、3年、4年、3年、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分別向公庫支付20萬元、10萬元、12萬元、8萬元、5萬元,以勵自新。
三、沒收部分
因上開活動二至五並無活動補助款之結餘款,而活動一雖有活動結餘款,然均作為伸港鄉婦聯會其他公益活動或老人送餐活動使用,故均難認定有犯罪所得可資沒收。
四、無罪或爰不另為無罪之說明
㈠新統意饗宴及宏福印書廠統一發票均為其等負責人親自開立,故無法認定被告等人此部份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犯行。
㈡就被告等人被訴詐欺取財罪及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因活動二至五支出大於含補助款之收入,而活動一雖有結餘款,然均作為伸港鄉婦聯會公益活動及老人送餐使用,均難認被告等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無法認定被告等人有上開犯行。
㈢被告曾煥彰僅介紹蔡諒海、柯桂月、黃朝明等人承攬伸港鄉婦聯會活動之外燴、桌椅或帆布租賃,並未參與伸港鄉婦聯會以虛偽收據浮報申請補助款,亦未於伸港鄉婦聯會有實質決策權並據以指示伸港鄉婦聯會申請概算之金額,故被告曾煥彰部分除活動二指示張秀蕊向美而廉食品行索討空白收據交由伸港鄉婦聯會據以請款之部分有罪外,其餘被訴犯行均為無罪或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附表
編號 |
被告 |
罪名及罪數 |
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應執行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緩刑 |
向公庫支付金額 |
1 |
曾煥彰 |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3月 |
無 |
無 |
無 |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
||||||
2 |
黃鈺蕊 |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8罪) |
4月(3罪)、3月(5罪) |
1年6月 |
4年 |
20萬元 |
3 |
李碧珠 |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4罪) |
4月(2罪)、3月(2罪) |
11月 |
3年 |
10萬元 |
4 |
張惠珍 |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8罪) |
3月(3罪)、2月(5罪) |
1年2月 |
4年 |
12萬元 |
5 |
黃數鐶 |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4罪) |
4月(1罪)、3月(3罪) |
10月 |
3年 |
8萬元 |
6 |
張秀蕊 |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3月 |
無 |
2年 |
5萬元 |
- 發布日期:111-08-03
- 更新日期:112-03-1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