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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少年法庭管轄案件所示用之對象,概可分為下列:
1.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有觸犯刑罰法律的兒童。
2.
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有觸犯刑罰法律的少年。
3.
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1)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 參加不良組織者。
(5)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4.
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行為,並觸犯刑罰法律之刑事案件。
5.
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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