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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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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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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強制執行是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於債務人不履行時,依據執行名義內容,聲請民事執行處,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

一、民事強制執行的種類通常可分為:

  1. 對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例如清償借款、給付損害賠償金等。
  2.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的執行。例如返還土地。
  3. 關於行為、不行為請求權的執行。例如命交出子女之執行。
  4. 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依下列執行名義為之:

  • 確定之終局判決。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1. 假扣押: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執行。
  2. 假處分: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執行。
  3. 假執行:係對尚未確定之終局判決,賦與執行力之判決。
  •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從上述規定可知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當然可據以執行。

  •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 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1.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2. 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3. 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4. 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為數甚多,且用語不一,有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有規定「得強制執行者」,有規定「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者,故以本款概括規定之。舉其較常見者如下:
  1. 依票據法第123條,本票執票人對發票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2.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及第28條動產擔保契約經主管機關登記者,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或第三人交付契約標的之動產。
  3.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2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或刑事調解中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4.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項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內所附記之撫慰金等。

三、強制執行結果,應發之案款準時發放;事先完成各科室審核用印等流程,當事人按時至出納室即能馬上領取;當事人亦可填妥匯款入帳聲請書備妥帳戶正反面影本,於分配期日前,一併逕送或掛號郵寄本院。

四、法院拍賣不動產除公告本院公告處外,可於本院法拍屋網站查詢。

五、本院部分執行案件已委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拍賣,於本院網站若查無最近拍賣資料,可進入金拍屋網站查詢拍賣資料,即可由本法院法拍屋網進入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查詢拍賣資料,網址: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6-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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