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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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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強的疑問-債務協商制度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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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咖啡廳之角落裡,阿國看著來電相約見面的阿強,阿強是阿 國多年不見的小學同學,他正在訴說著他的人生起落,原本在熱鬧的 台北市信義區開個小店,每月約有新台幣十萬元的營收,但在 96 年 間年因熱中股票投資,而融資買賣股票,賠了一大筆錢,負債大增, 開店的營收全部拿去還債仍無法解決,近日已漸感無法支應,於是約 了從事法律工作的阿國外出見面,想詢問阿國,他想要利用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來處理他的債務問題,聽說要先和 銀行協商才行,不知其程序如何進行。 


阿強問:

我想依消債條例的規定來處理我的債務,請問該條例用 來處理消費者的債務有那些程序可利用?聽說如果有欠銀 行錢的話,要先和銀行協商才可以利用消債條例清理債務, 是不是這樣?

阿國答:

消債條例規定用來處理消費者之債務清理事項,有二種 程序可供消費者選用。一為「更生程序」,一為「清算程序」。 債務人如果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積欠消費借 貸債務,如欠卡債、信用借款、房貸等,在向法院聲請更生 或清算前,必須先和債權人進行協商(稱之為前置協商), 如果協商成立就可以不必利用消債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 序,如果協商不成,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當然如果債務 人的債權人之中,沒有任何一個是金融機構,就可以不用經 過協商程序,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阿強問:

要和債權人協商要如何進行?我可以委託律師作我的代 理人來參加協商嗎?

阿國答:

債務人要和債權人進行協商程序,要提出債權人清冊, 以書面向最大債權(欠它最多錢的)金融機構請求召集其他 債權人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且向金融機構的總行或分 行請求都可以,不限於該機構的總行。 要不要委託律師充作代理人參與協商,債務人可以自己 決定,因為這是債務人之權利。不過,縱使債務人有委任代 理人協助,最好在協商的場合仍然要親自出席,一方面表現 出面對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決心,一方面協商條件的磋商,也 可以由債務人親自決定是否接受,不用再透過二手傳播,比 較有成立之機會。

阿強問:

提出請求協商後,銀行會如何進行協商程序?協商成立 或不成立時會如何?

阿國答:

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請求時,依法視為同意 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財 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所以債權銀行會先調查債務人之 財務狀況,並且將調查所得資料提供給其他債權人閱覽或抄 錄。所以請求協商時,最好誠實說明財務狀況,以避免債權 銀行查詢後發現不符,而影響協商意願。 再來,最大債權銀行就會召開債務協商會議,其選擇的 地點可能會在銀行內或其所指定的處所,而且必須通知其他 債權人一起來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如何償還?分幾期?總額 須還多少才能將餘額免除?)。如果債務人所提出之債務清 償方案得到債權人之同意,協商就可以成立(依個別債權人 與債務人是否成立協商來分別判斷)。協商成立的話,要以 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債權人、債務人在上面簽名、蓋 章或按指印都可以,如果協商不成立,可以要求債權人給與 證明書,證明已經過協商程序但未成立。

阿強問:

我現在居住的房子,是我貸款買的,再和債權銀行協商 時,可不可以請銀行不要將我的房子賣掉?

阿國答:

依照消債條例第 54 條的規定,在更生程序中,債務人 可以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在更生方案中訂定自用住 宅特別條款,以保住自用住宅條款。債務人和自用住宅債權 人在前置協商階段,當然也可以依照上開法條的精神,協議 訂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讓債務人保有自用住宅。

阿強問:

如果我提出請求,但銀行都不和我協商時怎麼辦?協商成立後,有什麼法律效果?

阿國答:

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第二天開始起算,超過三十天 銀行都不開始協商,或者從開始協商的第二天開始起算,超 過九十天都沒有辦法就債務清償方案取得共識的話,債務人 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 協商成立所作成的書面,除了已經由公證人依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的規定作成公證書外,最大債權銀行必須把債 務清償方案送到法院審核,法院審核結果,該協商成立之內 容如果沒有違法的話,會下裁定認可,將來如果債務人無法 履行的話,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而且,如果債務人已經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的 話,債務人就不可以(其實也不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履行債務清償方案有重大的困難,且這個困難必須不是 可以歸咎債務人自己的因素所造成的,才可以再向法院聲請 更生或清算。

阿強問:

我和全體銀行債權人協商成立後,就不能再向法院聲請 更生或清算了,那我有什麼好處?為什麼要利用這個制度解 決我的債務問題?

阿國答:

債務人如果與債權人協商成立,則只要繼續依協商的條 件履行,債權人就應該繼續受到協商內容之拘束,不可以向 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且債務人如果依協商條件履行完畢, 也當然獲得債務免除的效果(這種效果,與債務人依法院認 可之更生計畫履行完畢的情形,是相同的)。又債務人在履 約過程中,也不會受到任何權利限制,更不會留下任何曾經 破產、更生或清算的紀錄,有利日後經濟生活之重生,從這 個角度看起來,前置協商制度和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者相比較,顯然更有利於債務人。況協商成立的話,就不需 要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更可節省債務人、債權人與法 院之勞力、時間、費用,顯然利人利己,實屬最佳且可行之 債務清理方式。

阿強問:

 我以前曾經和債權銀行協商過,但協商不成,現在是否 還需要再協商?如果以前曾和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但未依約 履行,想要聲請更生或清算,是否還要再和債權銀行協商?

阿國答:

依照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 40 條之規定,在消債條 例施行前,債務人和債權銀行曾經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 債務協商機制而協商不成立的話,在本條例施行後,向法院 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仍然要先向債權銀行進行協商才可以; 但如果在消債條例施行前已經協商成立的話,依照消債條例 第 151 條第 6 項的規定,債務人原則上不用也不可聲請更生 或清算,除非有不能歸責於債務人自己的事由(例如協商成 立之後,突然遭受雇主資遣,因而失去原有的工作),導致 履行該協商有重大困難的情事,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此時,就不需要再行前置協商)。

阿強問:

住在我家隔壁的阿文,之前也有向銀行請求協商,但其 中有一家債權銀行,在協商過程中就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 行,如果我請求協商也遇到這種情形,怎麼辦?

阿國答:

一般債權銀行在和債務人協商期間,如果自行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已足以表示其不同意和債務 人協商,否則應該不會在協商未有結論之前作出如此的法律 行動,所以,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 42 條也把這種情形 規定視為協商不成立。另外,假如在請求協商前,債權人已 經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開始強制執行,但在債務人請求 協商後,仍然不同意延緩執行的話,也被上開規定視為協商 不成立。所以說,如果真的發生上面所講的兩種情形的話, 債務人就可以不用再和債權銀行協商了,可以直接請求最大 債權銀行交付債務人協商不成立的證明書,以供債務人向法 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 發布日期:110-05-12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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