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辦理領取提存物須知

字型大小:

領取原因


  • 依提存通知書。
  • 依執行法院之收取命令。

 

管轄法院


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領取程序


領取人應填寫領取提存物聲請書1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領取人簽名及蓋章,並持有關證明文件向提存所辦理。
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1. 繳回提存通知書,如通知書遺失,應依規定聲請公告,按公告內容刊登新聞紙1至3天,並將新聞紙送交提存所,公告期間為20日。 
  2. 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者,應提出有關證件,例如提存人之受領證明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 
  3. 親自領取者,應攜帶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1份)及印章,必要時提存所亦得依職權命提出印鑑證明書。如領取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 
  4. 如委任他人領取者,應附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並提出委任人最近3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身分證影本及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受委任人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正、背面影本1份)、印章。 領取金額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者,委任行為或委任狀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5. 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人領取者,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如係領取政府機關提存之地價或地上物補償費者,得先向提存之政府機關申請變更受取權人為該繼承人,再持有關文件向提存所辦理領取。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於提存前已死亡,因權利主體不存在,原提存即為不合法,應由提存之政府機關來院辦理取回提存物手續,繼承人再逕向該機關申領補償費。 
  6. 僑居國外之受取權人聲請領取者,如本人無法親自到院,應提出最近3個月內,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並載明授權領取提存物要旨之特別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最近3個月內印鑑證明書,持同委任狀委託他人辦理。其受委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1份)、印章。 
  7. 聲請領取地上物補償費者,提存物受取權人應依對待給付條件,或提出主管機關發給已完成對待給付條件之證明文件。 
  8. 公司行號、寺廟、祭祀公業或其他團體領取者,應提出主管機關發給之資格證明及最近3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祭祀公業並應提出全體派下員最近3個月內之印鑑證明,但公業規約訂明或經全體派下員決議,有由管理人代表領取者,得提出各該證明文件代之)。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3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代替。其有變更者亦同。法人經解散、撤銷登記者,應附具清算人證明文件或清算人就任申報資料。必要時法院提存所亦得依職權調查之。
  9. 依民事執行處或其他執行機構發給之收取命令,聲請領取者,應提出民事執行處所核發之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均正本),並填具領取提存物聲請書1式2份,依上開領取提存物之程序辦理;委任他人辦理者,亦同。 
  10. 提存物受取權人得偕同提存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原提存印章,親自到提存所製作同意刪除對待給付或更正受取權人住址等有關事項之筆錄。

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後,認為合於領取程序者,應告知於一定期間內(約5個工作天後)至提存所簽領「領取提存物聲請書」及應攜帶文件。聲請不合程式或所提出文件有欠缺、錯誤情形,提存所應當場或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 

領取提存物之聲請,經複審通過時,提存所於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上載明日期,並加蓋「准予領取」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交由領取人簽領,憑以向本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書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並持往代理國庫之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具領提存物。

 

聲請領取提存物的期限


債權人(受取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翌日起10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異議及抗告


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對於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但不得再抗告。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存所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