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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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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刑事保證金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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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單位


法院或檢察署。

發還原因


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者。(須服刑之案件,於到案執行後,方通知發還)

發還主體


由原保證人、被告聲請或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

發還方式


  1. 不經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或代理人具領,或由法院、檢察署通知後領取。
  2. 以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提出聲請,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通知發還。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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