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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722號甘以昌、甘宗昌、盧千惠、盧千壽、李妙珠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義112年度訴字第722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甘以昌、甘宗昌、盧千惠、盧千壽、李妙珠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722號原告陳慧敏與被告黃琬玲等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等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王宣雄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