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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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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722號甘以昌、甘宗昌、盧千惠、盧千壽、李妙珠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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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義112年度訴字第722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甘以昌、甘宗昌、盧千惠、盧千壽、李妙珠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722號原告陳慧敏與被告黃琬玲等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等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王宣雄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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