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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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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22號陳彬安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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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德112年度親字第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彬安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22號否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彬安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宗豪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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