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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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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737號18林世銘、79蔡慧君、88吳孟翰、118楊婉青之判決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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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111年度訴字第737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37號原告吳全主與被告武當宮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編號(下同)18林世銘、79蔡慧君、88吳孟翰、118楊婉青之判決書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上列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本件判決書主文如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37號
原   告 吳全主  住彰化縣和美鎮柑井路304號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之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三「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應依序就如附表三「被繼承人」欄所示之人所有,如「繼承標的」欄與「權利範圍」欄分別所示之土地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二、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3所示之人共有彰化縣和美鎮和群段600地號土地,應依附表五及附圖三(即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2年3月3日和土測字第262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B、C、D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三、如附表二編號13至編號31所示之人共有彰化縣和美鎮和群段610、611、612地號土地,應依附表五及附圖三編號甲、乙、丙、丁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合併分割。
四、兩造按附表六、附表七所示之金額互為金錢補償。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附表一:本案被告表
附表二:應有部分
附表三:繼承登記
附表四:訴訟繫屬中承受訴訟
附表五:被告方案
附表六:600地號共有人應付及應受金錢補償明細表
附表七:610、611、612地號共有人應付及應受金錢補償明細表
附圖一:系爭土地現況圖(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
        111年8月15日和土測字第1216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附圖二:原告方案(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1年
        12月19日和土測字第1863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附圖三:被告方案(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2年3
        月3日和土測字第262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書  記  官  游峻弦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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