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彰簡字第000420號許慶榕、許心瑜之起訴狀繕本等

字型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彰民公112彰簡字第4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慶榕、許心瑜之期日通知書1件、
      起訴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彰簡字第42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期日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
          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庭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二段一
          號)第23法庭開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顏麗芸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