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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彰簡字第000420號許慶榕、許心瑜之起訴狀繕本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彰民公112彰簡字第4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慶榕、許心瑜之期日通知書1件、
起訴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彰簡字第42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期日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
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庭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二段一
號)第23法庭開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顏麗芸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