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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48號陳信儒之判決正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敦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信儒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原告王勸與被告陳信儒間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信儒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曾湘淯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