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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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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48號林彩音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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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敦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彩音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原告王勸與被告林彩音等間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彩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曾湘淯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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