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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24號鄞常珅即鄞崧川、鄞慧珠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宜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鄞常珅即鄞崧川、鄞慧珠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4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鄞重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鄞常珅即鄞崧川、鄞慧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告林青緯、林楚芸應就其被繼承人鄞茲蓮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被代位人鄞慧珠與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鄞忠松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被代位人鄞慧珠與被告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施嘉玫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