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109號RINTARA PADUNGSAK (中文姓名:阿潘)之裁定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RINTARA PADUNGSAK (中文姓名:阿潘)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毒聲字第109號RINTARA PADUNGSAK (中文姓名:阿潘)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RINTARA PADUNGSAK (中文姓名:阿潘)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巧雯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INTARA PADUNGSAK (中文姓名:阿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344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INTARA PADUNGSAK (中文姓名:阿潘)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巧雯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