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1278號藍敬宗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格112年度易字第12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藍敬宗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易字第1278號被告藍敬宗等傷害案 件。
二、應送達被告藍敬宗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魏嘉信
附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禎駿
藍敬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函 稿 代 碼:C055-06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格股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