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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000008號楊穎杰即楊敏捷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參年肆月拾柒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愛113年度事聲字第8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8號異議人楊穎杰即楊敏捷與相對人林雨黔
間聲明異議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異議人楊穎杰即楊敏捷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異議
人楊穎杰即楊敏捷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8號
異 議 人 楊穎杰即楊敏捷等人
相 對 人 林雨黔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所為之112年度司聲字第22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書 記 官 曾靖雯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