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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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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家親聲、親字第75、136、23號李氏碧柳、李佳容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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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勇112年度婚字第7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氏碧柳、李佳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75號離婚事件、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6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112年度親字第23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氏碧柳、李佳容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呂怡萱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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