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061號PHAM VAN THUONG(中文姓名:范文常)之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知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PHAM VAN THUONG(中文姓名:范文常)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PHAM VAN THUONG(中文姓名:范文常)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
二、應送達PHAM VAN THUONG(中文姓名:范文常)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儀潔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VAN THUONG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8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函 稿 代 碼:C055-07 公示送達-複製裁判書
股 別:知股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