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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30號林水金之判決正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敦112年度家繼簡字第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水金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30號林桂雲與林水金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水金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林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本院認定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
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書記官 曾湘淯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