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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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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殺人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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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要旨:

一、本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殺人案件,於今日(8日)上午11時整宣判,被告因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令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5年,扣案西瓜刀一把沒收。

二、本案為彰化縣第2件國民法官案件,先於11月29日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由66位候選國民法官中,選出6名國民法官、4名備位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審判長廖健男庭長、受命法官胡佩芬及陪席法官王祥豪共同審判,並自本月4日至7日進行為期4天之審理程序,於昨日下午及今日上午經評議程序後,於上午11點整宣判。

本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殺人案件,於今(8日)宣判,茲簡要說明犯罪事實及理由要旨如下:

壹、犯罪事實及判決理由要旨:

一、被告賴其緯患有興奮劑(安非他命)、酒精使用障礙症以及興奮劑、酒精引發的精神病症,其於民國112 年3月10日20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和美鎮和頭路551號後方鐵皮屋宿舍內,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所涉施用毒品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復於同年3月13日上午,在上址飲用啤酒2、3瓶。

二、被告不滿同住在上開宿舍的房客與附近友人打麻將聲音吵雜,又認為有人在議論自己,適洪建助前往上開宿舍拜訪友人吳俊龍,2人並在走道聊天,被告竟一時氣憤,基於殺人犯意,於同年3月13日14時4分許,在上開宿舍走道,手持西瓜刀朝背對其之洪建助方向奔跑靠近,並舉起西瓜刀朝洪建助之後頸部砍殺一刀,致洪建助因頸椎、脊髓、多處血管銳器傷及大量出血,而當場死亡。經警於同年3 月13日15時51分許,對被告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24毫克;員警另於同日16時30分許,採集被告賴其緯之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出安非他命1450ng/mL、甲基安非他命8050ng/mL)。

三、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提起公訴。國民法官法庭根據被告於審判時之自白、鑑定人陳佩琳於審理時之證述、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殺人罪。

四、國民法官法庭綜合下列本案量刑因子,判處被告如前述之有期徒刑:

㈠本案被告於酒精、毒品精神疾病之影響下,認為恐有侵害自己、家人之情事發生,乃先發制人,以西瓜刀向毫無客觀怨隙之被害人後頸砍殺,造成頸椎、血管斷裂,當場死亡之結果,客觀上屬於隨機殺人之一種,具社會危險性,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本案刑度應該在處斷刑之中度稍高處。

㈡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均屬酒精使用之犯罪,並考量其他多項前案,認為被告刑罰反應能力薄弱,因此予以加重其刑。

㈢被告因酒精、毒品之影響,於行為時已有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顯著下降之情形,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同法第87條第2項本文、第3項前段規定,令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5年。

㈣扣案西瓜刀1把,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貳、選任程序、審前說明及心理照料:

一、本案依擬定審理計畫,先於上月29日上午進行選任程序,從66位候選國民法官中,選出6名國民法官及4名備位國民法官,經宣誓程序後,於同日下午依序進行審前說明,向國民法官說明相關法律概念意涵及相關注意事項,並介紹法院環境,讓國民法官熟悉審判周遭環境。其次,由本院聘請諮商心理師為全體國民法官進行減壓諮商,照料國民法官的心理負擔,及介紹法院環境。本院考量國民法官受選任後,隨即進行審理程序,可能影響家庭生活及既定工作計畫,故預留必要時間,讓國民法官先返家做適度安排與準備,因而定本月4日開始進行審理,歷經四天審理,於昨(7)日下午及今日上午進行評議程序後,於上午11點整宣示判決。

二、本次國民法官選任結果,男女為比例5:5,年齡介於24歲至54歲間,20-30歲有3人、30-40歲有2人、40歲-50歲有3人,50歲-60歲有2人。職業組成為:五金加工工程師、批發商負責人、金融服務業外勤助理、保險公司經理、製造業專員、倉儲管理、事務員、醫療器材之文書與現場人員、外勤人員及待業人員等,可反映不同背景的判斷觀點,與融合多元價值,正符合國民法官法立法目的。本案於國民法官選任後,由廖庭長進行審前說明,參與審前說明的國民法官均認真聆聽,也表示有信心面對將來的審判任務。

三、本院為全方位照料國民法官,除了新設「國民法官休息室」、「國民法官照料室」外,另邀請彰化縣境內臨床及諮商心理師組成國民法官心理照料團隊,擬定三階段國民法官心理照料計畫,包含「審理前」由心理師進行減壓諮商、「審理中」由職業法官隨時注意國民法官之身心狀況適度照料及「審理後」由心理師進行團體諮商。本案於審前說明後,聘請張簡銘芬心理師,為國民法官進行減壓諮商,教導國民法官如何面對壓力及抒壓方法,讓國民法官得以保持最佳身心狀況進行審理。

參、審理過程及評議:

一、本案的審理程序從12月4日起為期四天,審理第一天進行檢辯雙方的開審陳述及檢察官關於罪責不爭執事實的證據調查。檢、辯雙方以簡明易懂的口語陳述搭配簡報,描繪出各自的案件理論及調查證據的輪廓,引導國民法官進入狀況。之後由檢方對事實進行證據調查,讓國民法官法庭全體法官在公開審判程序中藉由檢察官調查的證據構築出憑以裁判的犯罪事實及量刑事實。

二、審理第二天上午先由辯護人進行不爭執事實之證據調查,接著再分別由辯護人、檢察官調查爭執事實部分之被告精神鑑定報告,為下午詰問鑑定證人陳佩琳醫師做準備。下午即先由辯護人傳喚鑑定證人到庭陳述有關被告之興奮劑、酒精引發之精神病症,以及對於被告行為時辨識能力、控制能力之影響。鑑定人深入淺出地表達專業意見,讓全體法官、在庭參與訴訟的所有人及旁聽的民眾,均對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有進一步的認知及了解,國民法官紛紛表示有幸透過參與審判,獲得相當珍貴的知識。由於事涉專業,國民法官在休庭以及請求職業法官釋疑的時間,對於某些不甚了解的部分都勇於提出疑問,積極進行討論,之後即由想發問之國民法官自行對鑑定人提問,由鑑定人再次詳細說明,解答國民法官的疑惑。其次,就犯罪事實進行詢問被告的程序。國民法官在聽取被告供述之後,亦經由休庭期間的熱烈討論,仍由國民法官自行在法庭上直接針對疑問之處訊問被告。經由國民法官仔細提問,有助於釐清被告的犯罪動機、犯罪行為及呈現的樣貌。

三、審理第三天,主要進行科刑資料之調查以及關於罪責部分之事實與法律之辯論。上午由檢察官先就被害人之情況調查其戶籍、照片等資料,接著請被害人之妻、子分別作證被害人生前之情形與其為經濟支柱與家人感情甚佳之情況,令法庭呈現悲傷、沉重的氛圍,國民法官因此直接感受到,本件被害所造成之損害情形。上開程序之後,分別由檢察官、辯護人調查被告之家庭、就學資料、素行情形,並於下午分別詢問被告,以瞭解刑法第57條所定,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等量刑因子情形。於檢察官、辯護人詢問完畢經休庭討論後,亦有多位國民法官自行詢問被告認為有疑問之部分,展現出身為審判者的客觀與公正,積極參與審判。在詢問被告程序結束後,即由檢察官、辯護人就罪責部分辯論,檢察官再次以投影片方式展現被告確為本件行為人,以及主張不構成刑法第19條第2項之理由;辯護人亦依卷證資料,為被告辯護其仍構成上開法條之情形。

四、審理第四天上午,進行量刑辯論,檢辯雙方準備充分、攻防精彩,檢察官就複雜的量刑決定以加重、減輕因子之羅列,條分縷析,說明清楚;辯護人亦就被告之成長背景,詳予敘述,讓國民法官明瞭被告如何一步步走向本案,使國民法官得對不同面向加以審酌考量,整個審理程序在被告最後陳述後終結。

五、評議程序及宣判

第四天(7日)下午,由國民法官法庭全體法官進行評議,評議過程順利,全體法官先針對罪責部分進行評價,因為本案為被告認罪之案件,因此在罪責方面,在以投影幕再次回放各項證據下,評議順利且快速,很快獲得結論。接下來進行累犯是否加重、是否有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並減刑、是否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以及最後的宣告刑之討論。國民法官就上開困難決定之問題均勇於發表自己之意見,並於聆聽其他國民法官、法官意見後亦適時反饋,期間並經常以投影幕回放證據內容,確定疑義之點,在踏實的資訊與充分討論下達成評議結果。於量刑評議時,全體法官除參考檢辯所提量刑因子進行討論,經過熱烈的討論及交換意見,並進行假投票後,佐以量刑系統之資料參考,言明該系統之侷限性後,漸漸聚焦,最終依照評議規則定出本案被告之刑度。國民法官在評議過程中,積極表達意見,本於自己的生活經驗、價值觀等提供不同角度的思考及觀察,再透過互相直率坦白的溝通獲致結果。對於最終結果,全體法官咸認是對被告最適切的處罰。全體法官經由這樣的互動,互相學習,裁判也因此加入多元的價值及觀點,增加了廣度及深度。評議結束後,於今日上午11點整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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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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