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標人參與本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得向本院訴訟輔導科免費索取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以便辦理投標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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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標人、代理人為自然人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未領取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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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標人為未成年或法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投標時應書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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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人共同投標時,應分別載明其權利範圍。如未載明,經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推定為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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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標人委任代理人到場者,應提出委任狀,並附於投標書後,一併投入標匭內,代理人並應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特別之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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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以國字大寫(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詳細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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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標人宜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且記明執行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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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金在新台幣(下同)參萬元以內者,得以千元以上大鈔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若超過參萬元者,應以經財政部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各金融業員林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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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標人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後,宜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櫃。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未於當場領回者,本院不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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