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應注意事項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到場人
除事件性質可以授權或代理者外,請求人應親自到場提出請求。
★所謂請求人,係指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之當事人、私文書之作成/簽署人、翻
譯文件之翻譯人等。
★請求人若盲或不識文字者,應自行選任並偕同見證人一位到場見證。
★請求人若不通國語的,或請求人為聾啞人而無法用文字敘述者,應自行選任並
偕同一位通譯到場,協助傳達意思及翻譯。
一般應備文件:身分證件
請求人為個人(自然人):
(1) 本國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正本(有效期限內)。
(2) 外國人:外國護照或居留證(有效期限內)。
(3) 香港、澳門、大陸地區:請帶台灣地區旅行證。
請求人為個人以外的商號、公司、法人等時,若負責人親自到場時,攜
帶上述身分證件外,應分別情形提出下列證件:
(1) 獨資或合夥商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正、影本及商號大小印章;
(2)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卡)
正、影本及公司大小印章;
(3) 人民團體: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正、影本以及大小印章;
(4) 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正、影本以及大小印章;
(5) 外國公司在台未經認許亦未設立分公司,有關其在台業務上法律行
為,可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由備案
時指定之代理人,到場提出前該備案之證明書正、影本。
常見類型之注意事項及應另行提出之證明文件:
如何辦理公證結婚?
如何辦理單身證明?
如何辦理房屋租賃?(房屋借用同)
如何辦理遺囑之公證或認證?
如何代理?
※若尚有疑問、或有以上未列之類型者,亦得電話本處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