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061號SAPPAYAKASADTRIN KITIPHONG(中文名:迪朋)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子113單禁沒62字第11300116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SAPPAYAKASADTRIN KITIPHONG(中文名:迪朋)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SAPPAYAKASADTRIN KITIPHONG(中文名:迪朋)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
二、應送達SAPPAYAKASADTRIN KITIPHONG(中文名:迪朋)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方維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PPAYAKASADTRIN KITIPHONG(中文名:迪朋)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41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柒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