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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593號陳宏志、蔡燕鈴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群112年度訴字第593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93號陳朝富等與蕭茶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陳宏志、被告蔡燕鈴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宏志、被告蔡燕鈴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春慧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