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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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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301號游維翔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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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子113簡301字第11300109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游維翔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簡字第301號游維翔詐欺案件。
二、應送達游維翔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方維仁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維翔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65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維翔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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