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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135號林群峯之民事通常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儒113年度家護字第1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群峯之民事通常保護令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字第135號陳O華與林群峯間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群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陳O華。
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陳O華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
觸、跟蹤及通話。
相對人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被害人陳O華
住居所、工作場所(地址:彰化縣OO市OO里OO街**
巷**之*號)。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書記官 張良煜
股別: 儒股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