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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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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秩字第000023號羅萬芳之刑事簡易庭裁定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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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恭113秩23字第11300109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羅萬芳之刑事簡易庭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秩字第23號羅萬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二、應送達羅萬芳之刑事簡易庭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王惠嬌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
被移送人  羅萬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3月25日鐵警中分偵字第1130002887號移送書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萬芳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扣案之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只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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